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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偉豪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美珍及誠信房屋有限公司間返 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4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 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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