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君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秀英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羅鈺閔、勝美租賃有限公司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46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