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君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秀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鈺閔、勝美租賃有限公司 間因106年度訴字第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陳順輝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映君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