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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7 年度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伯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堂 代 理 人 葉佳盈 相 對 人 TRAMBULO MARLON ROBLES(菲律賓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凡在中華民國有住所或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 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法律而定之法律關係,得依中華 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11條定有明 文。次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 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 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遭遇特別災難,乃有別於一般 災難者而言,必其災難之發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不可抗力 ,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可避免者,始克相當。若失蹤之時當 地並無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氣象及海象均無異常之處,失 蹤人失蹤時因未遭遇特別災難,自無適用特別災難之規定為 公示催告之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TRAMBULO MARLON ROBLES(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住所: 澎湖縣○○鄉○○村000○0號)之受委任之仲介公司,失蹤 人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13時隨船出海作業,不慎落海失蹤 ,迄今已生死不明逾1年,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等 語。 三、經查,據聲請人提出之船舶海事報告書上記載海事發生地點 為北緯24度16分、東經120度16分,本院依職權向交通部中 央氣象局函詢於103年10月15日下午1時,在北緯24度16分、 東經120度16分附近海域有無颱風等自然災難,獲函覆上開 時、地並無颱風、海嘯及地震事件,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000年0月00日中象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且聲請 人亦未提出於該時、地有發生諸如颱風等天然災害之證據, 尚難認失蹤人失蹤當時有何特別災難發生,是失蹤人於船上 落海應屬個人意外事件,不符首揭民法第8條第3項所規定「 遭遇特別災難」要件,聲請人於失蹤人失蹤未逾7年之際, 即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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