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伯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銘堂
代 理 人 葉佳盈
相 對 人 TRAMBULO MARLON ROBLES(菲律賓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凡在中華民國有
住所或
居所之外國人失蹤時,就其在中華
民國之財產或應依中華民國
法律而定之
法律關係,得依中華
民國法律為死亡之宣告,
涉外民事法律
適用法第11條定有明
文。次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
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
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
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遭遇特別災難,
乃有別於一般
災難者而言,必其災難之發生係出於自然或外在之
不可抗力
,而對於失蹤人且屬無可避免者,始克相當。若失蹤之時當
地並無颱風或其他天然災害,氣象及海象均無異常之處,失
蹤人失蹤時因未遭遇特別災難,自無適用特別災難之規定為
公示催告之理。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TRAMBULO MARLON ROBLES(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住所:
澎湖縣○○鄉○○村000○0號)之受委任之仲介公司,失蹤
人於民國103年10月15日13時隨船出海作業,不慎落海失蹤
,
迄今已生死不明逾1年,為此聲請對失蹤人為宣告死亡等
語。
三、
經查,據聲請人提出之船舶海事報告書上記載海事發生地點
為北緯24度16分、東經120度16分,本院
依職權向交通部中
央氣象局函詢於103年10月15日下午1時,在北緯24度16分、
東經120度16分附近海域有無颱風等自然災難,獲函覆
上開
時、地並無颱風、海嘯及地震事件,有交通部中央氣象局
000年0月00日中象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
可稽,且聲請
人亦未提出於該時、地有發生諸如颱風等天然災害之證據,
尚
難認失蹤人失蹤當時有何特別災難發生,是失蹤人於船上
落海應屬個人意外事件,不符
首揭民法第8條第3項所規定「
遭遇特別災難」要件,聲請人於失蹤人失蹤未逾7年之際,
即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
家事事件法第15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