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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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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1號 原   告 葉貴鏞 送達代收人 武芷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玳玳億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26,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 二、原告葉貴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被告玳玳億   企業有限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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