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陳秀娥 聲 請 人 希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月杏、禹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禹利 公司)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價額共核定為新台幣(以下同) 6,192,990元【本件調解聲明第一項為聲請人陳秀娥請求移轉土 地之價額為1,451,8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一),與本件調解聲明 第二項為聲請人希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希東公司)請求分配合夥 利益之標的金額為4,741,11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 │附表一:                                  │ ├──────┬──────┬────────┬───────┬───────┤ │地號    │面積(平方公│公告現值(新台幣│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 │      │尺)    │:元/平方公尺)│       │新台幣:元/元 │ │      │      │        │       │以下四捨五入)│ │      │      │        │       │       │ ├──────┼──────┼────────┼───────┼───────┤ │馬公市○○段│249.79   │4,500      │ 全部    │ 1,124,055  │ │00000    │      │        │       │       │ ├──────┼──────┼────────┼───────┼───────┤ │馬公市○○段│437.09   │4,500      │ 6分之1   │ 327,825   │ │00000    │      │        │       │       │ ├──────┴──────┴────────┴───────┴───────┤ │                              合計:1,451,880 │ └──────────────────────────────────────┘ ┌──────────────────────────────────────┐ │附表二:                                  │ ├──────────────────────────────────────┤ │計算式:希東公司請求分配合夥利益標的金額(新台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夥利│ │益淨利×出資比例-已受分配金額【16,900,000×8,475,000÷(8,475,000+12,771,  │ │870)-2,000,000=4,741,110】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