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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2號 原   告 天星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光 訴訟代理人 談虎律師       張倪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澎湖縣政府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存在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 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有先位及備位聲明,先位聲明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 的金額為1,860萬5,854元。揆諸上開規定,應以較高者即先位之 訴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萬8,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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