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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希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惠 原   告 陳秀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律師 被   告 禹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月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 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92,9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 3,000元,應再補繳59,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湘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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