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希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惠
原 告 陳秀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
律師
被 告 禹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洪月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
按「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徵之裁判
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
聲請費扣抵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
2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92,99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
3,000元,應再補繳59,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倪霈棻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
抗告狀(
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部分
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胡湘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