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楓林創意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芳靚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奕達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
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56,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