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楓林創意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芳靚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奕達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3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8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