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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15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157號 債 權 人 新順發冷氣冷凍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金菊 債 務 人 陳德焜即川溢冷凍材料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參拾參萬貳仟肆佰參拾參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   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