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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379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務  人  鍾文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一關於「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設有明文。另依同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法院所發支付命令亦屬裁定,而得準用前開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查本院所發前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