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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促字第 14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25號 債 權 人 盛源精密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復華 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佑鑫科技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未   據債權人繳納裁判費,限債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