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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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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催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鍊岸 代 理 人 葉宏基律師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提出系爭股票繕本、影本或開示系爭股票之要旨及足以辨認   系爭股票之事項( 諸如股票號碼、張數及各張表彰之股份數   等) ,以便具體特定公示催告之對象。 二、查本件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之標的係宏騰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但遺失之佳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減資   前股票,並非係經減資後未換發之股票。因該減資後未換發   之股票由於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尚未辦理換發領取手續,   現仍存在佳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處,並無所謂遺失,而得聲   請公示催告,自不待言。因之,有令聲請人依期補正本件公   示催告標的之必要。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