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年度司催字第1號
聲 請 人 施鍊岸
上列
聲請人因被代位人宏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二、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股票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股票。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股票,本院將宣告該股票為無效。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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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NF0000000至103-NF0000000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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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記:
一、聲請人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時,請註明
本件案號及
股別。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
期間屆滿
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本院聲請
除權判決,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例如:公示催告裁定
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得於聲請法院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