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鮮茶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燕
相 對 人 李信泓
上列
當事人間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
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二紙,均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屆期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為付款提示,
詎相對人未為清償,為此提出該等本票,聲
請
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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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38號│
├──┬───────┬────────┬───────┬───────┬───────┬───┤
│編號│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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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5年9月12日 │500,000元 │未載 │108年5月1日 │TS058601 │受款人│
│ │ │ │ │ │ │鮮茶道│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002 │106年6月15日 │500,000元 │未載 │108年5月1日 │TS058601 │受款人│
│ │ │ │ │ │ │鮮茶道│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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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
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