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司票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38號 聲 請 人 鮮茶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燕 相 對 人 李信泓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 本票二紙,均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屆期於民國108 年5 月1 日為付款提示,詎相對人未為清償,為此提出該等本票,聲 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 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 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8年度司票字第38號│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到 期 日│利 息 起 算 日│票 據 號 碼│備 考│ ├──┼───────┼────────┼───────┼───────┼───────┼───┤ │001 │105年9月12日 │500,000元 │未載 │108年5月1日 │TS058601 │受款人│ │ │ │ │ │ │ │鮮茶道│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002 │106年6月15日 │500,000元 │未載 │108年5月1日 │TS058601 │受款人│ │ │ │ │ │ │ │鮮茶道│ │ │ │ │ │ │ │有限公│ │ │ │ │ │ │ │司 │ └──┴───────┴────────┴───────┴───────┴───────┴───┘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本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