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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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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度家暫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暫時處分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暫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謝易澄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暫時處分,由受理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抗告, 且於聲請時,卷宗已送交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 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 ,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 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家事事件法第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交付子女事件,並據此聲請本件 暫時處分,其所提本案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 以107年度家親聲字第16號裁定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且 亦無急迫情形,依據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暫時處分應附隨於 本案事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