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家暫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謝易澄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暫時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暫時處分,由受理
本案之法院裁定;本案裁定業經
抗告,
且於聲請時,卷宗已送交
抗告法院者,由抗告法院裁定。但
本案繫屬後有急迫情形,不及由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裁定時
,得由財產、標的或其相關人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並立即移
交本案法院或抗告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86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
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交付子女事件,並據此聲請本件
暫時處分,
惟其所提本案請求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9日
以107年度
家親聲字第16號裁定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且
亦無急迫情形,依據
前揭法律規定,本件暫時處分應附隨於
本案事件,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裁定,
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