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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樓李美莉即韋豪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被告晴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45,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