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樓李美莉即韋豪土木包工業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晴園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
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645,25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050 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