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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8 年度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蘇品睿 被   告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翼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主事務位於新北市板橋區,有公司登記查詢資料 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件與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號為同一案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