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
代理人 黃莉莉
代 理 人 陳怡廷
債 務 人 澎湖灣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貳仟貳佰零伍元
,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依欠繳金額千分之五計算之
違約金,
惟違約金之收取,最
高以欠繳金額百分之三十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
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 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
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
聲明異議,切
勿認
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
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
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
(諸如
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
查封或
拍賣之強制執
行。本院
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