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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 債 權 人 勝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同成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楊善甫、楊積中、呂經邦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亦有明定。蓋以督促程序旨在使債權人能簡 易迅速取得執行名義此對不在法院轄區住居之債務人甚 為不利,故法律明定其為專屬管轄,用以保護債務人之利 益,所以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對不在其轄區住居之債務人的支 付命令聲請。 二、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楊善甫、楊積中及呂經邦 等人發支付命令,聲請狀係記載債務人等之住所係在桃園市 ,依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債務人之戶籍住所亦係 在桃園市,並在本院轄區,故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是債 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