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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亞克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克林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沛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937 元( 原告訴之聲請第二項附帶請求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