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8號
原 告 亞克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克林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翁沛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937 元(
原告訴之
聲請第二項附帶請求
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