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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1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6號 原   告 張巧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陽通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5,062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17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