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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莊榮木 上列原告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 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書狀之被告欄記載巫方棟,住址處除高雄市楠梓區   地址外,尚併寫鑫磊工程有限公司,究原告起訴對象為巫方   棟個人?或為鑫磊工程有限公司?亦或兩者皆是?尚無可悉   。若為鑫磊工程有限公司,未見原告載明其營業所,及其法   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若公司登記資料無法知悉,可   至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站查詢)。應   依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規定,補正之。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市○○里0 ○0 號房屋之建物第一類   登記謄本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陳報澎湖縣○○市○○里0 ○0 號房屋之最新課稅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