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蔡文正 被   告 海鑫娛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欽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洪甯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