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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0 年度亡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死亡宣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3號
聲  請  人  伯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銘堂 
失  蹤  人  TRAMBULO MARLON ROBLES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TRAMBULO MARLON ROBLES(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居留證號碼:TC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澎湖縣○○鄉○○村000○0號)於民國110年10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TRAMBULO MARLON ROBLES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TRAMBULO MARLON ROBLES(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居留證號碼:TC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地:澎湖縣○○鄉○○村000○0號)於103年10 月15日出海作業時,不慎遭網繩纏住並拉入海中漂走,船長見狀立即調頭返回落海處但並未發現,後亦通報漁會電台、海巡及友船協尋搜救,但均未尋獲。相對人失蹤後,今仍未尋獲,生死不明已逾7 年,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提出失蹤人之護照、居留證、跨國人力仲介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臺中區漁會漁業通訊電台漁船重要通報紀錄、受理報案三聯單、船舶海事報告書、漁船進出港紀錄查詢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入出境資料,顯示失蹤人於101年11月27日入境後,無再出境之紀錄,復調查失蹤人之勞健保資料,顯示失蹤人之健保已退保,勞保部分則持續給付勞保失蹤津貼至今。信聲請人前開主張之事實為真。從而,本件失蹤人係自103年10月15日失蹤,迄今仍生死不明,應堪認定。而失蹤人失蹤迄今已滿7年,本件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陳報期間現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是聲請人依民法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應予准許。又失蹤人係自103年10月15日失蹤,計至110年10月15日,已滿7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四、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