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簡上更二字第1號
上 訴 人 金湖綠能有限公司
黃羽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本院110年度簡上更二字第1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認為應行許可,
爰添具意見書,敘明理由如下:
一、
本件上訴人以本院110年度簡上更二字第1號簡易訴訟第二審判決,有判決不
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
法令情事,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理由
略以:原判決一面認為時代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與上訴人為控制、從屬公司,一面又認為上訴人之人格已形骸化而無自主權,顯然忽視控制、從屬公司間仍有獨立之法人格,顯然違反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2項之規定。又被上訴人既已自陳將原判決附表所示之本票債權(下稱
系爭本票)讓與給訴外人廖○○,則上訴人以系爭本票原因關係不存在為由,請求確認被上訴人就系爭本票對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自屬有據,原判決之認定有所違誤,所涉
法律見解具原則上重要性,爰提起第三審上訴等語。
二、經核上訴人主張本院110年度簡上更二字第1號第二審判決有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背法令情事,其所涉及公司法關係企業之解釋、認定及適用之法律效果,以及轉讓票據權利於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間所產生之法律效果等,其法律問題意義重大,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而有加以闡釋並統一法律見解之必要,是本院認上訴人之上訴應予許可,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第3項之規定,添具意見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王偉為
法 官 陳立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