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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4號 原   告 澎湖縣政府公共車船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賴淨明 被   告 技東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進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技東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910,8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