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號
原 告 展慶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協松
上列原告與
被告金富譽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保
留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 萬8,05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1 萬4,76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2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立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