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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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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澎湖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賴峰偉 相 對 人 樺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仲裁判斷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事件,聲請人聲請 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就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民國 110 年1 月29日109 仲雄聲義字第7 號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至 三、五至七項所載准予強制執行,依上開仲裁判斷書主文第一至 三、五至七項所載,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211,214,160 元【計算式:165,517,946 元+140,988 元+2,713,108 元+ 8,761,620 元+34,080,498元=211,214,160 元】,依仲裁法第 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6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為5,000 元。茲依仲裁法第52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 號)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茹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