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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和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雋孜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嵐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57,51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