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和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雋孜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寶嵐建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57,519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