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號
原 告 鄭任傑
被 告 沐聯構海灣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衫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依法聲明
異議,則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
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9 年12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及答詢表各2 紙在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致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