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郁洲瀝青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昌億預拌混凝土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陳報最新之澎湖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均需含全體共有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他項權利全部、勿遮隱)。
三、補正經原告蓋用公司章及合法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
委任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