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信隆船舶機械行
上列原告與
被告龍美航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6,89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