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陳高態
顏百合
顏啓盛
高珮熏
上列原告與
被告海鑫娛樂有限公司、吉榮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陳振國即陳振國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300元【計算式:884,650元+230,200元+280,450元+100,000元=1,495,3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