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吉寅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統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41,707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3,1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