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 告 基里建設企業行
被 告 瑞恩營造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
本件返還定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9,900元,茲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7日由
送達代收人至警局領取而合法送達原告,原告
迄今
猶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
可稽,
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