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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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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1 年度訴字第 1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定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16號
原      告  基里建設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夏文助 


被      告  瑞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于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提起本件返還定金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9,900元,茲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7日內補繳,而此項裁定已於111年12月7日由送達代收人至警局領取而合法送達原告,原告未繳納,有前開補正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是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之程序自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天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