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吉寅企業有限公司
被 告 統信營造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
被告於法定期間依法聲明
異議,則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陳立祥
法 官 王偉為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