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度訴字第83號
上 訴 人 郭心玫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島澳七七有限公司、葉生弘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2,1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6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