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全字第1號
抗 告 人 東億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
抗告人因與
相對人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0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抗告必備之程式。
抗告人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即為抗告不合法,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查抗告人於同年5月19日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