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
代 理 人 蘇偉譽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零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肆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
聲請書)
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
聲明異議,切勿認
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
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
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
查封或
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
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