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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9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代  理  人  許敬強 
債  務  人  張國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陸拾玖萬伍仟貳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二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一七計算,逾期在三個月至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一七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三四計算之違約金。(二)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一七計算,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零點六三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引用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