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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32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債  務  人  許鴻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萬零陸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肆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二百七十日止,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許鴻坤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20日起,按月償還本息。二、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實感德便,謹狀。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