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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3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謝若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捌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七點一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謝若晴於民國(下同)110年1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40,000元整,約定期限84期並於民國117年1月11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7.18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12年5月11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482,313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料未獲付款,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