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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促字第 9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935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務  人  張晉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捌萬零肆佰柒拾元,及其中(一)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伍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零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二)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玖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惟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張晉誠分別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16日 及民國(下同)111年2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1.新臺幣2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1年2月16日起至民國(下同)114年2月16日止分36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080固定計息。2.新臺幣3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 :,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11年2月17日起至民國(下同)116年2月17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10.080固定計息。(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12年7月17日 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80,470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料未獲付款,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