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促字第93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鄭斯容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陸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伍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鄭斯容於000年0月間向
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二)債務人
迄112年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94,631元整未為清償(手續費2,330元整、消費款181,567元整、預借現金6,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034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87,567元自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所,懇請 鈞院
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
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
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
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
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
查封或
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
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