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6號
聲 請 人 進信汽車材料有限公司
一、上列
聲請人聲請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1千元。
(二)開示所遺失之支票
要旨或足以辨認支票之事項,諸如提
(三)提出足以釋明支票遺失事實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之
證據,諸如警察局報案證明及止付通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7 日
馬公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郭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