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洋洋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
(原名:聖恩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莊德富
主 文
本院108 年度存字第7 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新臺幣112 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
假扣押或
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92年度台抗字第379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擔保其對
相對人之假扣押執行
,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5 號裁定,於本院108年度存字第7 號案件提存新臺幣112 萬元後,以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4 號假扣押事件對相對人執行在案,茲因
兩造間
本案訴訟業經判決確定在案,且聲請人已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及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裁定,並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
惟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權利,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
前揭所述,有其檢附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227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108年度存字第7號提存書、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5號民事裁定、
存證信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影本在卷
可稽,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審核
無訛。因本件假扣押裁定業經本院111年度司裁全聲字第3號裁定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4號假扣押執行程序亦已終結,故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已終結,訴訟可謂終結。而相對人
迄未對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憑。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