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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終止承攬契約等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3號
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東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清東
訴訟代理人
駱怡雯
律師
林維哲律師
上列
反訴原告
與
反訴
被告
嘉陽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終止
承攬
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反訴原告起訴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9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8,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
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洪鈺筑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