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佳瑩
上列
聲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
嗣終結清算程序,再經本院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
可參,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