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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聲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林佳瑩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佳瑩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終結清算程序,再經本院裁定應予免責確定,有本院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參,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祝語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