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監宣字第18號
聲 請 人 顏良壹
相 對 人 田美蘭
關 係 人 顏大貴
主 文
宣告田美蘭(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顏良壹(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田美蘭之
監護人。
指定顏大貴(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田美蘭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夫,相對人因急性腦中風引發腦梗塞,致
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
關係人即相對人之子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聲請人
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㈠聲請人之陳述。
㈡診斷證明書。
㈣
親屬會議推舉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
㈤三軍總醫院澎湖分院趙培竣醫師之精神鑑定報告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