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陳均鎮
上列原告與
被告佛廣大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2,170元(含短少工資99,975元、加班費180,045元、勞退新制6%應提繳金額39,600元、教召未給予公假7,700元、特休未休工資11,000元、年終獎金3,8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
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此部分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2,500(計算式:3,750元×2/3=2,5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是以,扣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0元(計算式:3,750元-2,500元=1,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如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澎湖縣○○市○○里○○○000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